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的就业安置工作并使其有章、有序、高效、顺利地运行,使毕业生能够尽快适应公司的生产活动并顺利过渡为公司员工,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工作持续、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就业安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切实维护学校与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专科等学籍并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安置办公室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安置工作发展规划,做好协调、督促工作。
第五条 就业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学校制定的就业规划,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及完成措施,负责各类就业协议、合同、制度的起草工作。
2 、负责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审查工作。
3 、负责收集、管理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并发布就业信息。
4 、开展毕业生择业、就业的指导咨询与服务,进行求职心理倾向测试、个人能力测试等服务;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就业安置有较大的选择范围。
5 、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供需见面会以及双向选择活动。
6 、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保障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 、审核毕业生的推荐材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
8 、积极收集优秀毕业生在公司中的突出表现,并将取得的成就反馈,及时在社会和学校中进行大力宣传。负责所有毕业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公布就业情况。
9 、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后与公司回访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的服务工作并及时解决学生与公司的矛盾,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个别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需再次安置的学生实行“召回”制度。对就业学生的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服务。
10 、预测社会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为按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安排、推进教育教学提出建议。
第三章 就 业
第六条 就业资格。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生安置条件者具备就业资格。
第七条 就业的类型:
1 、订单式就业;
2 、生产实习式就业;
3 、推荐就业;
4 、自主就业。
第八条 订单式就业。是指根据用人单位拟定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进行授课,在学习结束后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同意接收为单位员工的就业形式。
第九条 生产实习式就业。是指取得就业资格的学生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离开学校到公司参加生产实习的就业形式。
第十条 推荐就业。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某种技能直接与相应公司联系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学生借助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直接去公司面试,双向选择自我推销的就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照“双向选择、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没有就业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安排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学校负责其安置就业:
1 、全部课程(含实习、实验课)成绩合格且无纪律处分(或受过处分已被学校学生工作部撤消的);
2 、年龄满16周岁且有正式身份证;
3 、符合就业安置协议书要求的身体条件;
4 、全部费用结清。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档案。内容有:
1 、就业安置协议:学生与学校签订的《就业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在签订该文书时学生有隐瞒病情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2 、毕业前的体检表;
3 、《学生成绩登记表》经学校教务处盖章后有效;
4 、推荐表:毕业生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制作,毕业生个人应如实填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就业安置办公室审核盖章确认;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实习就业保证书;
7 、生育档案;
8 、学籍档案;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基本原则
1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以学校建设与发展为目标,以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 、毕业生必须遵照学校的就业规则。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的形式: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的目的: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教育。
1 、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学部门排入课程总表。就业指导的授课教师由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推荐。
2 、就业指导的教材采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南》。
3 、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在择业与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进行择业技巧和能力的培训,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为学生选择职业道路奠定一定的基础。
5 、指导学生提高职业道德实践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培养学生自主择业能力、创业能力、依法从业能力、职业生涯设计能力。
第五章 择优办法
第十九条 择优依据
1 、学校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学生操行成绩表》等;
2 、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操行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整理、统计并制成电子文档;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并整理成电子文档。及时将学生资料交就业安置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学生各类技能鉴定等级证件、毕业证书办理完后,将已办理好上述证件的学生名册转到就业安置办公室,作为用人单位面试择优的依据。
第六章 就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就业工作的程序:
1 、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2 、进校时符合就业条件的学生与学校签订《就业安置协议》;
3 、开展就业指导咨询;
4 、收集整理毕业生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办证资料,办理各种有效证件;
5 、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实行订单式培养;
6 、向毕业生通报介绍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
7 、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8 、签订《学生实习保证书》;
9 、召开欢送大会,护送学生到用人单位;
10 、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馈学生工作生活情况;
11 、二次有偿就业;
12 、做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合格毕业生应具备的各种证书:
1 、各类获奖证书;
2 、各种技能等级证书(英语、计算机、专业技能等);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
4 、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5 、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每位合格毕业生可以享受就业服务的原则
1 、叁次的公司选择和供需见面会;
2 、就业安置一次;
3 、完善的后期服务;
4 、有偿多次就业,直至终身服务。
第二十五条 患有先天性疾病及肝炎等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明显残缺、残疾、精神类疾病,或有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不在就业范围内的学生,不负责安置就业,但可协助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安置就业。
1 、欠学校费用或未办理完离校清单;
2 、有处分或操行成绩不及格;
3 、理论课和实习课成绩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
4 、没有正式身份证;
5 、故意不参加补考;
6 、已经实习叁个月以上,虽属公司原因但未经学校同意返回学校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在延缓安置期间,若原班正常行课,可跟随原班继续学习;无原班则插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平行班级或转入下届对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就业的学生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绵阳城区以外的单位参加校外实习或就业的,必须全部办理离校手续;在绵阳市地域内单位参加校外实习的,如果离开本地域要办理离校手续,不住校的学生要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离校手续的顺序:
到班主任处清费→凭清费单到财务处缴费→凭缴费清单到办公室办理学历证明→到就业安置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实习保证书、推荐表→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将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推荐表、实习保证书、体检表交就业安置办公室→到就业单位报到。离校实习手续在就业安置办公室发出就业通报后统一办理,办理完后的离校清单统一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安排教师护送。根据人数,一般是30人以内一个教师护送,30人以上两个教师护送。
第三十二条 在没有领到毕业证前,学生必须同时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其事。所有安全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时间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实习工作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动生产设备等。如有发生,其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工作中要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五条 遵纪守法是每个学生的义务,一定要时刻牢记,不得从事、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活动。如有发生,由公安、保卫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学生工作部、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在学校组织举行欢送仪式。
第七章 重新安置细则
第三十七条 重新安置程序
1 、审核学生是否符合重新安置的资格;
2 、确定学生享受何种重新安置的服务;
3 、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进行重新安置并落实安置情况;
4 、不属于重新安置的,要以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重新安置的资格
1 、必须是经就业安置办公室同意辞职的学生;
2 、必须是在有效服务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具有重新安置的资格
1 、由于不能吃苦耐劳被辞退的学生;
2 、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开除的学生;
3 、因说话别人听不懂而不能和其他人进行良好沟通的学生;
4 、没有经过学校就业安置办公室同意而自行辞职的学生;
第四十条 重新安置的类别
1 、免费的重新安置:公司用工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上岗后3个月内,因公司破产或大量裁员;长期拖欠工资且工资未按规定数额发放的。
2 、有偿的重新安置:
1 )无正当理由离职或未征求学校意见而擅自离职的;
2 )工作已一个月以上,按照最初的协议发放工资但自愿再次安置工作的;
3 )个人想提升职位或想找更好的岗位而离职的;
4 )离职责任不属于就业安置办公室;
5 )有偿标准视具体情况定。
3 、不受理的重新安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因无故旷工、怠工等被用人单位辞退者;因打架、斗殴、盗窃、抢劫、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被用人单位除名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实习、就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按照相关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问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视情况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